第一節 審核的依據和時限
一、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2、《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技術標準和規范
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3、《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
4、《汽車庫設計防火規范》
5、《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7、《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等等
三、審核時限要求
1、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送審的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應當及時審核,從登記收圖之日起,一般工程應當在十日之內,國家、省級重點建筑工程以及設置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應當在二十日之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需要組織專家論證消防設計的工程,可以延長到三十日。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答復,即為同意。
2、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在接到建設單位消防驗收申請時,應當查驗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等消防驗收申報資料,材料齊全后,
應當在十日之內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驗收,并在消防驗收后七日內簽發《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四、法律文書
1、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2、建筑內部裝修防火審核申報表;
3、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
4、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
5、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6、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7、責令停工停止使用整改通知書 ;
8、復查意見書。
第二節 有關單位的責任
一、建筑單位的責任
1、建筑單位應當將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并填寫相應的《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自動消防設施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或者《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工興建。
2、建筑單位在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應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及規范。并有責任檢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貫徹落實消防法規情況。
3、工程竣工后,建筑單位應當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提出工程消防驗收申請,送達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填寫《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并組織消防驗收。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施工單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二、設計單位的責任
1、設計單位在進行工程項目設計時,必須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和其他工程建設標準有關消防設計的規定。
2、國家、省級重點工程和其他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編制消防設計專篇。
3、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修改消防設計圖紙。
4、設計單位應當建立消防設計責任制,建立消防設計技術負責人審查制度,凡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工程設計不應簽發。
5、設計單位應當組織工程設計人員學習、掌握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在建筑工程消防設計中積極采用先進的消防技術。
三、施工單位的責任
1、施工安裝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消防設計圖紙施工安裝,不得擅自改動。
2、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施工安裝單位必須委托具備資格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單位進行技術測試,并取得建筑消防設施技術測試報告。
3、消防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工和交付使用。
四、建筑物使用者的責任
1、建筑工程竣工后,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后,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方可接收使用。
2、建筑物所有者或管理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的管理人員和值班人員。
3、與建筑消防設施維修保養企業簽訂建筑消防設施定期維修保養合同,保證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三節 概述
一、建審工作的意義
1、能督促建筑工程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認真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加強對建筑防火工作的管理。
2、能有效地落實建筑工程的各項防火措施,預防建筑火災發生或有效地防止火災蔓延,為及時撲救火災創造條件。
3、能及時發現并消除建筑工程中的火災隱患。
二、建審工作范圍
下列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施工安裝監督檢查和消防驗收:
1、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2、建筑內部裝修工程
3、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
第四節 審核的內容及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的主要內容
1、總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災危險性類別和耐火等級;
3、建筑防火防煙分區和建筑構造;
4、安全疏散和消防電梯;
5、消防給水和自動滅火系統;
6、防煙、排煙和通風、空調系統的防火設計;
7、消防電源及其配電;
8、火災應急照明、應急廣播和疏散指示標志;
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內部裝修的防火設計;
11、建筑滅火器配置;
12、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防爆設計;
13、國家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消防設計的其他內容。
二、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程序
1、建設單位持工程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并填寫《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報審核;
2、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建審部門查驗《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和工程設計圖紙及設計文件,符合申報條件后登記受理。建審部門按專業分工,對申報的建筑工程進行審核(現場勘察),并填發《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
3、設計單位根據《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修改設計;
4、施工單位按照設計圖紙施工;
5、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工程進展情況進行施工期間的監督檢查;
6、工程竣工后,消防設施施工單位必須委托消防設施檢測單位進行技術測試(沒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筑工程除外);
7、建設單位持消防設施測試報告并填寫《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8、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有關單位或部門進行消防驗收。并填寫《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9、建設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對《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中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
10、如果《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同意投入使用,可向建筑物使用者交付使用。